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5/3 9:29:35   文章来源:   浏览量:[]
川建发〔2017〕4号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住建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方案》(建质〔2017〕57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施工图审查制度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勘察设计质量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施工图审查是为保障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是一项强制性的法定质量监管制度。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二)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住建部令第13号)和《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规定,我省审查机构实行总量控制。成都市审查机构数量不再增加;其他市(州)原则上控制2—3个(含跨市(州)行政区域的机构)审查机构;尚未设立审查机构的市(州),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或协调省内其他市(州)2—3个审查机构到本地区开展审查业务。
  (三)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建设实际,确需协调本行政区域外一类审查机构到本地区开展审查业务的,应通过综合考评择优确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列入《四川省勘察设计科技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中的跨区域执业审查机构类别。
  (四)因省内审查机构审查类型覆盖不够,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定情形,建设单位需委托省外相关审查机构参与审查的,由委托单位报请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
  二、规范审查机构行为,落实质量审查责任
  (一)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各审查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现行规范和施工图审查要点进行审查。
  在技术性审查前应按以下主要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是否符合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等级、业务范围等有关规定;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规划条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是否在工程勘察报告中附有岩土工程勘察和水文地质勘察外业工作记录;是否按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审查、抗震专项审查、抗震专项论证、节能专项论证等。
  在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凡未执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政府有关批准文件规定,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对违规出具审查合格书的审查机构按住建部令第13号查处,并将不良行为扣分录入信用档案。
  (二)审查机构应全面推行数字化审查,以提升审查质量。审查机构应通过信息平台施工图审查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工程勘察报告审查合格书、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
  (三)建设单位在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理施工许可。审查机构不得对在建工程和已竣工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所谓“补审”。根据行政处罚整改要求或因处理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历史遗留问题,需要进行施工图复核的情形除外。
  三、规范建设单位行为,落实质量首要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通过信息平台委托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业务。
  (二)建设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应严格按照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四条规定执行。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层数、外立面、平面布置变更,增加建筑规模、改变使用功能等,市政工程规模、建设场地变更等),应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负责国家投资工程审批的发展改革等部门审批文件。
  (三)建设单位提供不真实送审资料,施工图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出具要求建设单位修改的审查意见告知书。建设单位拒绝修改的,审查机构不得出具审查合格书,并报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住建部令第13号的规定进行处理。
  四、规范勘察设计单位行为,落实质量主体责任
  (一)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依法在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依据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现行规范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二)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建设单位做好施工图审查的报审工作,并通过信息平台及时填报项目基本信息,协助建设单位及时录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详细信息。
  (三)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对审查机构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中载明的问题逐条书面回复,并对原施工图进行修改,注明修改的时间和版次。
  五、切实加强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勘察设计质量负监管责任,要充分利用信息平台对审查机构的条件、审查质量和市场行为等实施动态监管,切实提高我省施工图审查监管水平。
  (二)各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在建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每年不少于一次检查。检查审查机构的重点: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情况,以及审查人员配置和到位情况、年度一审合格率、信息平台应用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责成有关单位整改存在的问题。检查工作应形成检查报告报送我厅。
  本通知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4月28日 
 

川公网安备 510521025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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