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征求《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7/8/5 11:53:14   文章来源:   浏览量:[]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三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货币化安置政策及《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实际,我局代市政府起草了《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予以公示,各相关单位或个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20天内提出书面意见,反馈到泸州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个人意见需附身份证双面复印件加盖手印及真实的联系方式,单位意见需加盖公章及真实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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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8月3日

 

 

泸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货币化安置政策,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改善我市人居环境,提高城市整体形象,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以下简称《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及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以下简称《评估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房屋征收的补偿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等其它合法房地产凭证为补偿依据。

二、房屋征收的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行政、企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三、房屋征收的补偿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通信、水气、空调移机、热水器、抽油烟机等相关设施设备搬迁损失的补偿

(五) 政府奖励和其他各项补助。

四、房屋征收补偿

(一)房屋价值的补偿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给予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主体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评估价值结算补差。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由依法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装饰装修及建构筑物、附属物的补偿

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和建构筑物、附属物价值补偿,由项目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进行评估后按评估价值给予补偿。

(三)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元/㎡按月计发,每月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2、营业、生产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4%按月计发;办公、仓储等其他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0.3%按月计发。

3、企业整体征收按被征收房地产评估价值总额的0.3%按月计发或参照省条例的计算方式之一进行计发。

4、实行货币补偿和现房安置的,一次性给予12个月补偿;实行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从被征收房屋腾空交付之日起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的次月止,多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24个月,高层房屋过渡期不超过36个月。

5、因征收人的原因超过过渡期限的,分段计算住宅房临时安置补偿费和非住宅房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按以下标准执行:逾期不足6个月的,自逾期之日起按规定标准的1.5倍发放;逾期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超出6个月部分按规定标准的2倍发放;逾期1年以上的,超出1年部分按规定标准的3倍发放。

(四)搬迁补偿

住宅房和独立开间的营业门市,实行按户补偿,搬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元/㎡计算补偿,不足1500元的补足1500元;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均给予二次搬迁补偿。

其他非住宅房屋按实际搬迁产生的费用支付;生产用房有设备拆除、安装和搬运的按相关规范标准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五)设备设施补偿

选择货币补偿的,水、电、气、光纤按相关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空调、热水器、抽油烟机移机按市场行情确定。特殊用水、电、气的,提供水务公司、供电部门、天燃气公司实际安装票据进行补偿。

选择产权调换的,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由政府补助统一安装。原房无水、电、气、光纤等附属设施的,由被征收人按设备设施补偿标准进行补差。

五、房屋征收其他补助

(一)购房补助。

1、住宅、营业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30%给予购房补助。办公、生产、仓储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值的20%给予购房补助。行政、事业、国企等单位不予补助。

2、私人住宅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再给予300元/㎡购房补助。

(二)、公摊面积补助。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为砖木结构、木单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20%给予公摊面积补助;被征收房屋为多屋砖混结构、框架结构的,按被征收房屋面积15%给予公摊面积补助。

(三)物业管理补助。

私有住宅、营业、办公房屋物业管理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计算,一次性补助60个月。行政、企事业单位不予享受。

(四)物业维修资金补助。

私人住宅、营业、办公用房按被征收人原房面积计算物业维修资金补助,补助标准按60元/平方米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超原房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缴纳。行政、企事业单位不予享受。

(五)对困难户的补助。

1.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不足50由政府补足50,补足50后与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补助之和作为应安置面积进行安置。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市场评估价补差;被征收人他处无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原房不足5050㎡计算货币补偿,并按50㎡计算各项补助。

2征收已丧失劳动能力或没有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提供政府征收决定公告前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证明或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另行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20%的补助。

六、提前搬迁奖励

在政府征收决定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给予搬迁奖励。奖励期限分三个时段,第一时段奖30000/户,第二时段奖20000/户,第三时段奖10000/户,各时段的具体期限在项目征收决定中确定。

七、征收中有关问题的处理

(一)企业房屋征收补偿

1、企业征收空地补偿应根据规划部门规划审批的容积率指标扣除房屋用地面积后确定空地面积,按照土地使用性质评估给予补偿。无法提供规划部门审批文件或者由于历史原因没有规划审批的,按照1:1容积率扣除房屋建筑面积后剩余土地为空地面积。

2、房产证与土地证记载用途性质不一致的房屋,按房产证记载性质或实际用途认定后进行评估补偿。

3、企业改制遗留户可享受提前搬迁奖励、装饰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设备设施补偿。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由户口所在地按住房保障相关政策予以安置;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由产权人与住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产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搬迁。

4、窖池的征收补偿,由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按四川省食品研究院《窖池价值评估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评估后由区政府组织区财政、审计、工商、税务、酒管局等单位进行质询后方可作为补偿依据。

5、国有公房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按私有住宅房屋享受各项补偿补助,不足50平方米住宅房屋按50平方米对其进行货币补偿并给予300元/㎡购房补贴;公房租赁房屋按实际居住户数实施奖励。

(二)房屋面积的认定。

1.《房屋所有权证》和其它合法房产凭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对确属被征收房屋结构且符合《房产测量规范》面积计算标准的,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2.老契证产权房屋(未进行房屋普查换证但持有契证资料的房屋),由依法设立的房屋测绘机构进行面积测绘后,按照测绘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未计算建筑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3.因历史原因未登记的房屋(未擅自改扩建的),由征收主体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认定,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绘面积给予补偿安置。对不合建筑规范,未认定的面积部分,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4.经规划批准修建的临时建筑,未超过批准期限的,按被征收房屋结构现行建安造价给予补偿。

(三)共有房屋的安置补偿

征收共有产权房屋,无论是共同共有还是按份共有,按一户进行安置补偿。

(四)征收出租的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在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交房。被征收人与租赁人不能解除租赁关系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土地和房屋总证分割问题。

因房改或单位改制购买单位房屋未分割土地、房屋总证面积的,征收时不再进行分割,按购买协议约定的面积进行安置补偿,并收回总证注销。

本通知公布之日起新启动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此规定执行,已启动的项目仍按原政策执行。原《(泸市府发〔2013〕37号)、(泸市府办发〔2017〕158号)》同时作废。

 

 

 

泸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3日

  

川公网安备 510521025105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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